反東北撥款闖立會5人上訴 葉寶琳指不守規矩不等同犯法

社會

發布時間: 2018/08/13 1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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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3名上訴人左起張貴財、周諾恆、葉寶琳。

2014年6月立法會審議新界東北前期工程撥款期間,先後有大批示威者於立法會大樓內外示威,其中5名示威者葉寶琳、張漢賢、黃根源、張貴財及周諾恆分別被裁定違反《立法會(權利及特權法)條例》的行政指令罪成,分別被判囚及罰款,5人今提出上訴。

代表葉寶琳的資深大律師李柱銘陳詞時指,控方需證明上訴人以欠缺秩序的方式行事,且未有服從立法會指示,才算是違法。相關的行政指令用以規限獲准進入立法會的人及其行為,要求他們需遵守秩序,單單是不守規矩並不等同是干犯刑事罪行,因此控方必須證明上訴人明知自己違反立法會指示仍繼續行為才可將其定罪,但案中並無清晰證據。

被判囚兩周的葉就判刑上訴時指,本案並不涉及暴力,整個犯案過程均非常和平,上訴人僅未有遵守規矩,根據終審法院就黃之鋒等人闖入公民廣場案所頒下的判詞,當案件較輕微時,法庭應傾向考慮犯案人的動機,就本案而言,葉面對的判刑明顯過程及不恰當。

而被判囚3周的黃根源一方則指,黃被指於案中的罪責較重,但其實黃只是站在大樓出入口的玻璃門前阻礙他人關門,整個示威過程亦屬和平,黃並沒有對任何人構成傷害,其行為亦沒有打擾到會議,因此判囚3周的判刑屬過重。案件下午續審。